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监察审计处审签的项目,监察审计处在学校科技处和财务设备处审核签章后,根据国家与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签章。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根据科技处委托或监察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由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条 凡列入审计范围的科研经费,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表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批复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资金到位情况;
(三)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科研经费向外单位转出有无预算、协议或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规定;
2.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实验材料、试剂、软件等,以及相应科研资产的管理,是否执行国家、学校制订的有关采购、招标和资产管理等规定;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否突破预算总额,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
4.劳务费是否突破预算,发放人员是否均为符合规定的人员,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银行转账结算现象;
(五wu)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然后报学校财务设备处审核科研经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最后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
(二)监察审计处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通知相关负责人及时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决算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经过审签后的科研经费决算,监察审计处需留存决算报表,以备复核。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根据科技处委托或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科技处和财务设备处。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设备处向审计组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意见。
(五)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意见报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核,并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六)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七)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的批复文件、批复预算,或经科技处、财务设备处审批的预算;
(二)经科技处和财务设备处审核盖章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三)预算调整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资料;
(四)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三)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四)项目经费(含自筹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五)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六)预算调整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资料;
(七)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八)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科研经费审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实反映审计项目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执行国家和学校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后,科研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财务设备处等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8年发布的《石家庄经济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石经院〔2008〕62号)同时废止。